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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窦与天主和上帝之名的翻译


2017-05-28 10:42:23 作者:段春生神父

一、利玛窦首用“上帝”之名

  中国天主教之父利玛窦(Matteo Ricci, 1552-1610)自1582年,即努力学习儒家典籍,在遍读历代经典后,他认为先秦典籍中隐含有至上神 ——“上帝”的概念。在编译天主教教理时,他发现很难从中国语境中找到与拉丁语Deus(God)具有同等意义的术语,于是,他尝试将Deus译为“上帝”、“天”与“天主”,以表示至高无上、全能全知的神,希望“经过一个解释和说明的过程,赋予它们真正的符合天主教概念的涵义”。
  1603年,利玛窦在北京出版《天主实义》,在该书的第二篇,他引用了儒家典籍中的十一段文字谈论“上帝”,如:《诗经》大雅云:“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尚书》汤诰曰:“惟皇上帝,降衷於下民”;《中庸》曰:“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孟子》曰:“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则可以事上帝”;《论语》曰:“天下贤人,皆上帝之臣”等。因此,利玛窦提出“吾天主,乃古经书所称上帝也,”又说:“历观古书而知上帝与天主特异以名也”。由此可知,利玛窦将“上帝”作为‘天主’的同义词使用。
  利玛窦给普通人讲道时,多用“天主”;而与文学士谈话时,则多用“上帝”。 可见,利玛窦采取了文化适应的调试策略,为使“中国天主教人可以用“上帝”与“天主”称呼造物主。”

二、关于“上帝”与“天”术语的讨论
  利玛窦的传教方法遭到他的接班人龙华民神父 (Nicoolò Longobardo, 1565-1655)的质疑,龙华民批评“利玛窦的传教策略是迎合儒家”,并认为“儒家经典里的‘上帝’与‘天’,在朱熹的理学中有其宗教意味”。据此,他反对利玛窦用《尚书》中的“上帝”与“天”来翻译天主教的 “神”(Deus/God),主张应按音译原则,将Deus翻译为“陡斯”。龙华民的这一提议遭到了支持利玛窦传教策略的高一志(Alfonso Vagnone S.J., 1566-1640)的强烈反对,高氏认为利玛窦关于“上帝”与“天”的术语的使用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为此,他提出四个理由:①古代中国人已经认识了上帝;②可以在经典文献中发现对上帝的认识;③反对新儒家对经典的注释,应回归先秦儒家经典本来意义;④从基督宗教的角度赋予经典文献中“上帝”一个确切涵义。
  龙华民不满意高一志的解释,他对中国天主教三大柱石:徐光启(1562-1633)、杨廷筠(1562-1627)与李之藻(1571-1630),进行了抽卷调查,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然而,徐光启等人联名上书“支持利玛窦的传教策略,认为利玛窦选择使用的上帝这个词,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定,而龙华民的看法却是错误的,并希望维持原定的‘天主’和‘上帝’的术语”。
  龙华民神父是一个不轻易认输的人,他仔细研究了高一志的书面资料,于1623年撰写了《论中国宗教的几个问题》一文,这篇文章又掀起了新一轮的激烈论争。

三、高一志为“上帝”与“天”辩护
  1624年底,鉴于中国传教区的需要,高一志被派到偏远的山西绛州传教。经过深入研究,1626年10月8日,高一志针对龙华民的《论中国宗教的几个问题》一文,给罗马耶稣会总会长写了一篇报告,他从理论高度对中国天主教是否使用“上帝”与“天”的利弊,做了深刻而精辟的论述。
  1、首先,高一志认为:“上帝,指至高无上的君王及帝王,使用该词指称我们的救主天主,因为在利玛窦神父的著作中多次使用这个名字” 。他认为“根据我们的教义与利玛窦对上主的描述,我们可以用“上帝”这个术语来表达“神”(Deus/God)的涵义”。
  2、利玛窦与庞迪我等神父,在所出版的著作中使用“上帝”一词,最适合描述与表达天主教教义中的“神”(Deus/God)的神圣权威,因为这个名字指万物的创造者。因为,他们在讨论“上帝”或“天”时,通常“指精神与永恒的存在”。
  3、高一志认为,利玛窦使用“上帝”、“天”与“天主”的术语,是长期神学反思的结果。在他看来,“中国官方已经承认我们传来一个友善的宗教(教义),虽然他们(中国官方)有很优越的地位,但他们很尊敬我们”。高一志的话反映出耶稣会士曾一度得到了许多中国官员和儒家学者的认同与支持。
  4、高一志希望在华教士应诚心接受“上帝”一词,因为这是当时官方出版的书籍中最常用的名字。为此,他说:“皇帝在全国出版历书、圣旨、公文时,常常使用这两个名字,我们可以用皇帝的话,来表达我们所敬拜的天主,就是‘上帝’或‘天’,由是将获益良多”。
  5、在高一志看来,中国的文人学士已认同儒家的“天” 、“上帝”与基督宗教信仰的“神”(Deus/God)是同一个神。对此,他肯定地说:“与我持有相同观点的神父们都觉得“上帝”这个名字所代表的意思是最好的选择,我们可以放心使用‘上帝’与‘天’这一术语”。
  6、高一志从明末天主教在中国的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处境出发,极富策略性的引用了儒家经典为利玛窦文化适应的传教策略做了积极的而有力的辩护。他认为中国古籍中的“上帝”与“天”常“被中国人用来指灵魂与人类的统治之主”,这个统治主与天主教所信的“天主”具有同样的神学内涵。因为“祂是一切力量与法律权威的源泉,他是全能全知、赏善罚恶的主”。
  7、高一志最后强调,“上帝”与“天”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是被尊崇的名字,使用这个名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文学士的文化心理,有助于破除中国人认为天主教是外来宗教的偏见,以有利于天主教在中国传播。反之,如果放弃使用“上帝”与“天”这一术语,其严重后果将会关闭传教士与文学士之间已经开启了的对话的大门。
  长年活跃在传教第一线的高一志,对晚明的传教现实有着极为清醒的认识,他深知使用“天”与“上帝”这一术语,在现实的传教工作中具有无可争辩的优越性。他认为利玛窦的传教方法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是可以适应中国社会与文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传教纲领,它能为在华教士提供福传理论的思想资源与教会稳固发展的保护伞。如果违背利玛窦的传教策略,传教士们辛辛苦苦发展的尚处于摇篮中的教会,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夭折的危险。

四、最后定论
  1627年12月,九名耶稣会士齐集于上海西北的嘉定,副省会长阳玛诺 (Manuel Dias Senior, 1574-1659)主持专门会议。会士们激烈的讨论了“上帝”、“天”与“天主”的翻译问题,大家虽然彼此尊重,但在一些根本意见上无法达成共识。1629年,为维护耶稣会内部思想统一,视察员班安德采取了折中的办法,禁止传教士在礼仪和书籍中使用“上帝”与“天”,而只保留“天主”一词。
  自1630年以来,高一志、阳玛诺、艾儒略等知名会士曾多次上诉罗马,“请求总会长维特诺斯奇重新审理‘术语’问题”。1633年,新任视察员阳玛诺召集在华会士再次集会,会议决定仍遵循利玛窦的传教方法,允许会士们使用“上帝”、“天”和“天主”之名。
  1645年,视察员班安德与耶稣会中华副会省傅泛际神父(Francesco Furtado, 1589-1653),怕重新掀起“上帝”与“天”术语的争论,于是下令破釜沉舟地销毁了龙华民与陆若汉等所有反对利玛窦传教策略的报告文件。班安德在决议中意味深长的说道:
  不管‘上帝’、‘天主’、‘天神’、‘灵魂’这些词汇的原始意义是怎样的,我们能不能坚信经过我们的努力,依照天主教教义的要求反复解释和说明,进而将福音的真正涵义注入到这些词汇中呢?我们不能这样对中国人说吗?无论你们的祖先是怎样的理解,也无论你们当代的很多人是怎样理解上帝这个词汇的,天主教教友们认为上帝就是永恒的、无限的、唯一的和全能的天与地的创造者。

五、结语
  利玛窦为使天主教真正融入中国文化,将Deus/God翻译为“上帝” 、“天”与“天主”,但此举,并未得到其继任人龙华民的理解和认同。龙氏本着捍卫教会信仰纯洁的立场,批评利玛窦的传教思想,坚持以音译为主,用“陡斯”来翻译造物主——“神”(Deus/God),由此,导致耶稣会内部在思想方面产生严重的分歧。以高一志为代表支持利玛窦的会士与以龙华民为代表的会士,就术语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场“译名之争”持续了二十多年,其场面之宏烈,参与人数之众多,涉及面向之广博,触及问题之艰深,前所未有,堪称引发“中国礼仪及译名之争”的酵母。
  此后,因方济会与道明会对耶稣会传教策略的责难,最终直接导致和催发了,在1742年7月11日,由教宗本笃十四世颁布《自从上主圣意》的宗座宪章:决定性地禁止使用“上帝”与“天”的术语。
  令人深思的是,当年高一志所担忧的,如禁止使用“上帝”与“天”的术语,将产生不幸后果的预言也不幸被言中。从此,中国天主教奉教人士由以往的学者、官员、士大夫信仰群体,逐渐蜕变为社会底层的人士(平民百姓),且被认为是外来的洋教,这一惨烈的后果,伴随着中国教会痛苦地走过了近两百年的教难。
  天主教放弃了“上帝”这一术语,被十九世纪传到中国的基督新教所采用。而今,由于新教团体在中国及其它华人地区的迅速发展,以至于好多人只知道有“上帝”,而不知道有“天主”,尤其是,当新教人士在翻译天主教的灵修书籍,用“上帝”去表达“天主”时,致使许多天主教人士无法认同和接纳本来曾经属于中国天主教的这一术语。
  窃以为,如果天主教教友明白中国教会历史,了解昔日在耶稣会内部曾经发生的关于“上帝与 天”的译名之争,而“上帝”之名最早是由利玛窦神父所使用,以及高一志曾为“上帝”与“天”的术语不遗余力地辩解的这段历史后,或许对“上帝”之名会采取理解、同情和接纳的态度。

本文标题:利玛窦与天主和上帝之名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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