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古斯丁的自由观

周伟驰
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奥古斯丁的自由观。奥古斯丁晚期在与佩拉纠派的论战中,发展了其“意愿的自由”观,即一个行为只要是出于内心的自愿,则虽然这个行为是必然的,它也是自由的(如上帝的善的本性决定了他必然只能行善不能作恶,但不能说上帝不自由)。佩拉纠派(尤其是朱利安)则主张“选择的自由”,即一个人只有在面对可善可恶的可能性并能够进行自主选择,才是“自由的”。
从奥古斯丁本人的思想发展来说,他早期是比较强调“选择的自由”的,如《论意志的自由选择》第一卷。但在后期,随着他对原罪的影响的强调,对“无明”和“无能”的认识,而逐渐强调自从亚当堕落后,人就只有选择恶的自由即“虚假的自由”,而获得恩典的人在末世只有选择善的自由即“真正的自由”(后世称为“基督徒的自由”)。
在对奥古斯丁的自由观的理解上,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奥古斯丁的预定论是决定论的,无论是在原罪中还是在恩典中,人都是不由自主的,因此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自由”。一派认为如果从兼容论的角度来理解奥古斯丁,奥古斯丁还是有道理的,被预定(被决定)与一个人的自愿是可以兼容的,因此,无论是在原罪中还是在恩典中的行为,只要是出于人的自愿,人就是自由的,是要为此承担责任的。
本文首先区分了奥古斯丁著作中不同含义的“自由”(如堕落前的自由和堕落后的自由;决定论意义上的“自由”和兼容论意义上的“自由”;选择的自由意义上的“自由”和“意愿的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随后考察了奥古斯丁“自由”概念在早晚期的发展变化,然后指出奥古斯丁成熟期的“自由”是与“意志”(爱)紧密相关的,在他看来,“自愿即自由”,最后指出成熟期的奥古斯丁所理解的“自由”是兼容论意义上的“自由”,它既有其合理性,也会导致一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