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笃修会会规》的“忏悔”内涵

黄瑞成 

  [内容摘要]《本笃修会会规》及奠立于其上的“本笃修会”,是整个基督教西方修会的典范。文章通过对《本笃修会会规》的文本分析指出:以“谦卑”和“顺从”为根本精神原则的团契性修道实践的本质,正是上帝信仰之“忏悔”;《本笃修会会规》所内涵的“修会团契主义”,正是中世纪基督教信仰之“忏悔”与“效法基督”的完美典范。

[关键词] 本笃修会会规、忏悔
[Key Words] The Rule of St. Benedict, Repentance

  一个现代的偏见,就是将中世纪“一概”斥为“蒙昧与黑暗”的不经之说,这项反驳可望开启一个新的思路。基督教文明真正深入西欧腹地的开端恰恰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这其中的决定性力量之一就是基督教隐修主义(Christian monasticism)和神秘主义,而基督教修会及神秘主义正是古代文化的继承和发皇者。所以无论从基督信仰之深化看,抑或特别是从古典文化的复苏看,中世纪的欧洲精神非但没有陷入黑暗,反而见到了真正的光明。因此我认为哪怕将四世纪末到十一世纪前的欧洲文明一概视为黑暗,也是成问题的,这与将整个中世纪斥为“蒙昧与黑暗”一样,也是现代的偏见。事实上,基督教文明真正深入西欧腹地的开端恰恰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这其中的决定性力量就是基督教修会(Christian monasticism)。
  “会规”(the Rules)作为中世纪基督修会的法律性文件,乃是修道制度的基本规范,也是其信仰和生活实践的基本原则。作为西方修会之典范的“本笃修会”及其奠定于其上的《本笃修会会规》,在整个中世纪修会历史乃至整个教会历史上具有独特的重大意义,因此通过对《本笃修会会规》的文本分析来显明中世纪修道生活的本质。
  一、《本笃修会会规》所主张的修道实践的“忏悔”本质。
  二、本笃对修道实践必须严格遵循“团契生活”原则的强调。修院院长之绝对权威“理想国”的建立基于其法律,而“修会团契”不但有法律/会规,而且将法律/会规奠定于对上帝之启示的共同信仰之上,并最终将“修会团契”与“上帝国”的临在联系在一起,
  三、修会团契生活的两大基本精神原则,其本质在于效法基督的“谦卑”与“顺从”。这两大“精神性原则”与坚定和隐闭一道,是整个修道生活的规范性原则。修士通过忏悔(μετανοια),即日常的皈依,所要达到的目标。”
由《本笃修会会规》所规范的中世纪修会团契的这些本质特征,可以断言:中世纪的“修会团契主义”正是上帝信仰之“忏悔”与“效法基督”的完美典范。正是在中世纪的修会团契中,人才达到了真正的“谦卑”与“顺从”,从而在“上帝之爱”并在以此“上帝之爱”为基础的“兄弟/姊妹之爱”中,实现了对“基督”之人格的最为自由的“追随”。也正因为如此,中世纪的“修会团契”被天主教神学视为人性所能达到的最高存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