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多种宗教伦理碰撞的时候 ——公共宗教合法性问题刍议 李向平
近年来,尤其是美国“9,11”事件之后,宗教的公共性再次得到强调,宗教伦理的公共功能也再次得到突出,甚至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亦对宗教赋予了特别的伦理期待,而各类宗教也因此通过各种宗教公益活动参与各种事务,并希望因此来影响社会。 特别是宗教要体现自己的伦理功能的时候,它就必然要越出宗教的制度框架尔对非宗教的社会形式或社会过程发生影响,由此就构成了宗教的公共合法性问题。这就是说,每一个宗教及其伦理价值系统都不会自动实现自己,而是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尤其是在各种宗教及其伦理遭遇在一起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将显得格外的重要。因为,“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联系的主要基点是制度化。”(参[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41页) 一.宗教团体及其道德功能的社会定位 二.作为局部秩序的宗教团体 三.宗教伦理功能的合法性形式 四.宗教伦理的理性化与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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