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爱法的宗教根源

雷立柏 

  基督信仰为法律思想提供深厚的思想基础。《圣经》说,人们都必须认识、 遵守和重视上主的法律。这个法律的核心是“十诫”中的规定,而这个法律在良 心上有约束力。在基督宗教传统中,托马斯等人发挥了法学思想并辨别“自然法”、 “人定法”、“教会法”等等概念。与此不同,汉语的经典很少重视法律,而在儒 家2000年的传统中,法律的地位不高。
  根据一些国内学者的看法,在汉语思想界中的“法律”概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而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一位“超然的立法者”的缺乏有关系。

法律的重要性
著名的学者Joseph Needham(李约瑟)曾认为,华夏思想不能突破到现代科学的水平是因为在汉语的思想传统中缺少一种“自然法”的概念,但在欧洲的基督宗教文化中,那位“超然的立法者”(上主)为科学思想提供一种良好的基础。

2)《圣经》和基督宗教的法律精神
在欧洲古代的传统中,“法律”(希腊语的nomos,打丁语的ius, lex, fas)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对于法律更重视的传统是犹太-基督宗教的传统, 因为对这个传统来说,法律来自神,法律是神圣的。法律(tora)是上主给予的,而它是上主旨意的表现。
中世纪思想对于法学有很大的贡献,而耶稣会的传教士Buglio(利类思)就想在中国创造一系列的法学术语。 基督宗教对法律的重视还带来了另一个果实,就是“教会法”。

汉语传统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的古代法,不论是夏商周三代的“刑”,春秋战国的“法”,还是秦汉以来的“律”,其核心都是“刑”。所以,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法既是规则,更是超乎规则之上的正义,它居于一切阶级之上,因而是一切阶级一切人的保护伞;而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法是制裁人的、镇压人的。
另外,从法律的约束力来看,在汉语的经典中缺少一种对于“犯罪”和“悔改”的反思。

在汉语传统中的法律的地位不高也是因为儒、释、道缺少一个“超然的立法者”,缺少对于一个最高的神的信仰。
从基督宗教的角度来看,汉语经典和华人历史传统构成一种相当大的障碍,也就是说,在理解基督宗教的法律的神圣性方面,华人会有一定的困难。另一种可能性是这样的:人们更多会接受一种不强调法律精神的基督信仰或一种法律精神很淡薄的基督宗教形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多人接受基督新教,但公教的发展相对慢——其原因也许和法律精神的关系。